(2018)粤2072民初2253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2253号

霍齐德、苏首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实密机械厂诉被告霍齐德、苏首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霍齐德与被告苏首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实密机械厂支付货款23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霍齐德与被告苏首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实密机械厂支付律师费15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4元,诉讼保全费1758元,合计6772元,由被告霍齐德和苏首文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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