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267号公告判决书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267号
韦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光申与被告韦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7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韦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光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7年9月1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韦志强负担(该款原告张光申已垫付,被告韦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迳付350元给原告张光申,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