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382号公告判决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2382号
周健明 陈小红:
本院受理原告钟培枝诉被告周健明、陈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238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健明、陈小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培枝偿还借款193818.2元及利息(以193818.2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1月1日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钟培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钟培枝负担133元,由被告周健明、陈小红负担4167元(该款已由原告预付,两被告应于上述付款期限内将应负担的4167元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