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8-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72民初2419号

温正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艺诚服装设计部诉被告温正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温正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艺诚服装设计部支付货款709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2月9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温正新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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