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煤气中毒死亡 出租人担责10%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广州日报  发布日期:2018-08-29

  刘某在出租房内因煤气中毒不幸死亡,刘某家属将出租人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出租人辩称死者非直接承租人,直接承租人是死者的老乡,该老乡再转租给死者,因此拒绝赔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健康权一案。

  2016年1月28日,刘某(化名)被发现死于出租房内,死亡原因是一氧化碳中毒。原告阿辉、阿美、阿欢(化名)分别是刘某的父亲、母亲、儿子,被告为出租方。原告认为出租屋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赔461270.55元。

  而被告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被告已经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出租房内有通风窗口,不存在安全隐患,且经备案登记合法出租;承租人具有过错,热水器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安装;死者非直接承租人,直接承租人是死者的老乡。

  法院:被告未尽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和刘某本身均对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大小,认定刘某对自身死亡的损害承担90%的责任,被告承担10%的责任。

  法院予以认定的赔偿数额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922334.07元,被告承担10%的责任,即被告应赔偿原告92233.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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