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126号 中山市道恒继电器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南头镇厚德电子厂 买卖合同纠纷 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13126号
中山市南头镇厚德电子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道恒继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厚德电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厚德电子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中山市道恒继电器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742元及利息(以实欠货款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0元,由被告中山市南头镇厚德电子厂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