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03

(2017)粤2072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中山市邦诺泰精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翔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邦诺泰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邦诺泰精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龙翔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9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实欠款项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中山市邦诺泰精工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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