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3252号判决书(裁定书)公告(1)

责任编辑:林观夏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09-03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3252号

梁振锋: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初与被告陈小凤、梁振锋、谢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1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小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庆初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2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庆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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