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悬赏执行措施的规定(试行)

责任编辑:叶秋红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08

为更好借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下落,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向社会发布公告,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于举报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并据此线索取得实际执行效果,给予举报人一定悬赏金的执行措施。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案件;

(三)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

(四)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

(五)可以采取悬赏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下列案件,本院可依职权悬赏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为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

(三)重大执行信访案件。

第四条  申请执行人要求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写明悬赏执行具体请求、悬赏金承担,以及拟刊登悬赏公告媒体等内容。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举报财产及线索的,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在举报财产实现债权金额的一定比例范围内确定,原则不得少于5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原则上不低于500元,并应向本院预交。

本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对举报财产及线索的,悬赏金按变现价值分段累进制方式确定:1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5%,10至20万元部分为3%,20至50万元部分为1.5%,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为1%,500万元以上部分为0.5%,悬赏金不足500元时补足500元;对举报被执行人下落的,悬赏金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第六条  对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应在七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悬赏执行公告可在本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也可在本院互联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上刊登,不收取悬赏公告费用。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应按本院要求支付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否则视为撤销悬赏执行申请。

第八条  悬赏金由申请执行人负担的,由本院从申请执行人可分配的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实施抵偿的,财产交付在申请人支付悬赏金后实施。

同一被执行人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仅部分申请悬赏执行的,由本院及时告知其他申请执行人;其他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申请悬赏执行的,本院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申请悬赏的申请执行人,并询问其是否放弃申请悬赏执行。

同一被执行人的多个申请执行人中仅有部分申请悬赏的,如举报财产仅用于清偿申请悬赏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悬赏执行人的债权因举报财产全部得以清偿的,悬赏金由申请悬赏执行人负担;未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参与举报财产分配,且申请悬赏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悬赏金按各债权人分配受偿金额比例分摊。

第九条  本院依职权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本院承担,但申请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代理人等特定关系人提供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不属悬赏奖励范围。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选择在本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张贴悬赏执行公告,以及在本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或新闻媒体上刊登的,本院在做出悬赏执行决定后七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申请执行人选择报刊、广播、电视、信息网络等其他媒体上刊登悬赏执行公告的,本院在做出执行决定后七日内联系相关媒体确定刊登费用,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

第十一条  悬赏执行公告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地址或住所地;

(二)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执行案件案号,申请执行标的额、未履行标的额;

(三)举报联系方式:人民法院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

(四)悬赏金的比例、条件以及支付方式。

申请执行人对悬赏执行公告有特殊要求的,本院视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网络或其他方式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除能在事后查清举报人信息的,其余举报人应在举报后三日内到本院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财产及线索或同一被执行人下落进行举报的,奖励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按举报人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确定专人接受举报人的举报,并做好举报记录和保密工作。举报材料未经院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本院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及时报告领导进行查核,以便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  举报财产领取悬赏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是真实的;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或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及申请执行人(含被悬赏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已申报的财产;

(四)举报人所举报财产线索不是以非法手段获取;

(五)举报的财产已经依法处分变现或抵偿。

第十五条  举报被执行人下落领取悬赏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被执行人下落查证属实;

(二)已实际查找到被执行人。

第十六条  本院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等信息情况严加保密,造成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本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举报,本院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获取悬赏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奖励。事前发现的不予奖励,事后发现的应收回奖励,并对有关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