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386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386号

 

温永前: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温永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34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计至借款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8元,由被告温永前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预付,被告温永前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径付给原告中山市东升镇三鸟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本院不另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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