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551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551号

 

胡世华:

本院受理原告陈辉洪、梁深泉与被告胡世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胡世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辉洪、梁深泉支付房价款加装修款10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每日0.5‰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由被告胡世华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陈辉洪、梁深泉垫付,被告胡世华应于上述付款日期一并迳付给原告陈辉洪、梁深泉,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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