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2072民初1764民事判决公告
责任编辑:蔡思颖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8-10-11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72民初1764号
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叶惠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信包装材料行与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叶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2072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信包装材料行支付货款313901.8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金额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德信包装材料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8元,诉讼保全费2090元,两项合计8098元,由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叶惠芬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