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后醉驾身亡家属告酒友索赔14万元

法院判聚会组织者及最后同行人承担一成责任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08

参加朋友生日聚会饮酒后,男子阿全仍醉酒驾摩托车自行回家,结果撞上路边水泥墩身亡。阿全父母悲伤之余将一同参加聚会的13名朋友悉数告上法庭,要求众人承担20%的责任,共计索赔14 万余元。近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结此案。

案情回顾
参加朋友生日聚会后醉驾身亡
  阿全通过朋友小伍、小伟认识了阿成,并受邀参加了阿成2015年5月24日的生日聚会。聚会在东凤镇一个酒店举行,一同参加聚会的有十多人。当晚12时,很多人先行离开,阿成于是买单。
  凌晨2时左右,在生日聚会上喝了不少酒的阿全先开摩托车送朋友小伟回家,然后自行驾车离开。惨剧发生在阿全独自回家的路上,在105国道上车辆行驶中失控撞上路边护栏及水泥墩上,导致阿全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阿全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5年底,死者阿全父母向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将和儿子一同参加聚会的13人告上法庭。要求众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共计14万余元。其中尤其指出,阿成作为邀请人、组织人,放任阿全在醉酒状态下驾车离开,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
  被告阿成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依据;被告小伍、小伟均同意各赔偿原告20000元;其余被告均不同意赔偿并辩称与死者阿全并不认识,在聚会期间也没有与死者有接触。

法院判决
聚会组织者及同行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全作为成年人,理应认识到饮酒过量的后果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却在明知自己已醉酒的情况下,仍自行驾驶机动车离开,并且不佩戴安全头盔,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理应承担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酌情认定为90%。
  关于被告阿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对参与聚会各人的人身安全尽到提醒注意的义务,劝诫参与人不能饮酒过量或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离开等,对该事故理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认定为5%。
  关于被告阿伟,作为阿全最后的同行人,并未向已醉酒的阿全尽到提醒、监督的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酌情认定为5%的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被告小伍,其在庭审中同意个人赔偿20000元,法院予以同意。其他被告与阿全并不认识,故此,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676506元,判决两被告阿成和阿伟各赔偿33825.3元,被告小伍支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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