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收定金后却将房卖给他人

被判双倍返还定金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08-17

    收取购房者定金和诚意金后,开发商却把房子卖给了第三方公司,由此引发了一场索赔官司。去年底,任先生把东凤镇某公寓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1万元诚意金和双倍定金5.8万元。8月16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判决,开发商被判退还诚意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共计6.9万元。
  任先生称,2014年11月,他与朋友一起到东凤镇某公寓看房。开发商简单介绍了商品房地段、均价等,任先生初步感觉不错,便在开发商要求下支付了716房、718房诚意金共计5000元,并约定于11月30日签订《购房合同》。
  11月30日,任先生交了3.5万元购房预约款后,要求签订购房合同,但开发商拒绝签订购房合同。任先生多次催促,但开发商都以各种理由推搪。中山市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表证实,开发商开发的东凤公寓楼1座716房、718房于2015年8月均以138206元价款出售给第三方公司。
  于是,任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返还预收诚意金1.1万元及利息并返还双倍定金5.8万元。开发商辩称早已经通知任先生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银行按揭借款银行,是他一直拒不办理。因此,开发商不承担定金罚则,无须返还诚意金及利息。
  市第二法院经审理认为,任先生先后交付诚意金及定金等,足以证明他已经履行要求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约义务。开发商辩称多次催告任先生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遭拒绝,但没有对这个说法提交相应的证据。而且,两套房子已经被开发商卖给了第三方,法院认定双方没能签约的责任在于开发商,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如何区分定金、订金、诚意金?
  在这起购房案中,出现了诚意金和定金,为何诚意金的部分不能按双倍价格赔偿?
  市第二法院东凤法庭副庭长卢钊洪指出,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又称保证金。《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房产交易中,定金不能超过总房价的20%,超出部分只能作为首付款,不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而购房者支付订金,则是取得了在一定期限内对某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一般情况下,视作预付款。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预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成为价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没有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实践中的判罚也不一。
  所谓的“诚意金”即意向金,是开发商的一种营销手段。法律上并没有诚意金之说。“诚意金”并非“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诚意金”,并与排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卢钊洪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条款及款项收据时一定要谨慎,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