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刑1年8个月并领罚金还被起诉索还41万清污费

市第二法院审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民事案件

责任编辑:刘晓娜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1-24

  11月21日上午,市第二法院东凤法庭法官阮明俞在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东凤镇某村委会诉李某(化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营工厂的李某因将废水及沉淀的污泥直接排放至附近农田多达145.79吨,被判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村委会为此垫付了41万余元清理费用。近日,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支持村委会向市第二法院起诉李某索还垫付款。这起案件是我市首例国家机关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

  ■无名加工厂偷排废水污泥145吨

  李某是广西人,案发前在东凤镇某村2组经营无名加工厂。2015年11月2日,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李某的加工厂对渗井、农田的废水及其沉淀的污泥进行抽检,结果发现渗井和农田的总铜浓度都超标。而且,污泥中的无机氯化物(不包括氟化钙)超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2015年12月29日,李某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原来,他从2014年3月开始经营加工厂,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从事压铸厂炉底灰、铝灰清洗项目。在没有采取防雨、防渗等配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李某将清洗炉底灰、铝灰所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厂的渗井内,废水自然下渗后再用水泵将废水及沉淀的污泥经排水管直接排放至附近农田。

  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4日,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联同公安人员在加工厂附近的农田清理该厂排放的危险废物共计145.79吨。

  ■罪犯看守所内被起诉索还41万余元

  今年7月,市第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他判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不过,污染环境并非只是坐牢罚款就行。在处理涉案危险废物的过程中,村委会垫付了相关款项共计414314元。

  对于这41万余元垫付的款项,李某不愿返还给村委会。于是,村委会向市第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市第二法院同意中山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损害了村民集体利益、给原告造成了损失为由支持起诉。

  当天的庭审上,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人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质证、辩论等,该案未当庭宣判。考虑到被告李某是在押人员,法官在庭后就相关法律问题对被告进行了释明。

  术语解读

  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参与诉讼的活动。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弱势群体的民事权利遭受侵害,有诉权的当事人因诉讼能力欠缺等原因未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支持受侵害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支持起诉等于是提前介入民事诉讼,这就更有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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