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聚餐后无证醉驾身亡 家属状告同饮好友索赔30万

●法院:死者因无证驾驶不规范操作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诉求被驳回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08

  一次好友间的聚会,却因酒驾导致一个家庭破碎。去年 6月,小榄镇 19 岁男青年阿超 (化名)凌晨驾驶摩托车撞上铁门当场身亡, 家属事后把同饮的5 名年轻人告上法庭, 索赔近30 万元。阿超饮酒后先行驾车离开, 朋友对其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没有责任?昨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纠纷的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小伙子聚餐后独自醉驾身亡,同饮朋友被告上法庭
  2015年6月,阿超与5个朋友在小榄镇某酒吧喝酒,至次日凌晨一点离开酒吧后,又到小榄镇某烤鱼店继续吃夜宵、饮酒。凌晨一点半,阿超先行离开。近凌晨两点,阿超骑摩托车在小榄民安北路往中顺大围方向行驶,因操作不当撞上铁门,当场身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阿超没有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醉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超的父母认为,当晚一起聚餐的朋友明知阿超是在醉酒状态驾车而没有对他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护送或通知家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5年8月,阿超的父母将当晚和阿超聚餐的5 名年轻人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95458.60元。阿超的朋友则称,当晚吃完消夜后,他们曾提出送阿超回家但被拒绝,因此已尽到了及时有效的劝阻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第二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多方获悉了有关证据。
  ■法院判决:因无证驾驶不规范操作导致死亡,驳回原告诉求
  法院认为,从现有证据可以判定阿超在从小榄某酒吧前往烤鱼店时,是乘坐朋友韦某的车辆,并不是自行驾车,他离开烤鱼店时也并不是自行驾车离开的。由此,法院认为不存在他的5名朋友明知阿超酒后驾车的情形。
  至于阿超之前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吧,且从烤鱼店离开后又前往酒吧驾车,已超出5名朋友预知的注意范围。加上监控录像显示阿超不存在明显的醉酒迹象,席间也没有斗酒、劝酒的情形。法院认为,阿超父母所说的5名朋友明知阿超醉酒状态驾车,缺乏充足有效的证据。
  阿超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没有取得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且所驾驶的机动车为套牌机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并被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此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近日,市第二法院驳回了阿超父母的索赔诉求。
以案说法
四种情况下共饮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庆争表示,市民劝酒行为要适当,不能一味地“热情”。劝酒本身并非违法行为,但劝酒不当则可能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张庆争提醒,在这四种情况下,共饮者一般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如果共饮者不了解醉酒人的身体状况仍然劝酒,导致醉酒人出现人身伤害,应当视劝酒多少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强迫性劝酒。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过错,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酒后进行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一旦出事,共饮者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共饮者对醉酒者负有加以阻止的义务。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者不听劝阻,共饮者则可以免责。
  四、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这种情况应结合醉酒者当时的神志状况来加以判定。如果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自控能力、无法支配行为,此时共饮者负有一定的监护照顾义务。如果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导致意外,共饮者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