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孕妇剖宫产后离世家属起诉医院索赔30万

法院认定医院诊疗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驳回索赔诉求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6-12-29

    临产的孕妇因鼻塞、咳嗽、发热被送入医院救治,8小时后经剖宫产取出一名重度窒息女婴,产妇不幸身亡。这起纠纷发生在两年前某镇区医院。事后,家属以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及诊疗规范索赔30万元。医院则称,因家属不听从医生的剖宮产建议,而坚持顺产导致产妇出现羊水栓塞致死。12月28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的生效判决。

  ■孕妇剖宫产后离世,家属索赔30万元

  韦某向法院起诉称,2014年4月,妻子阿英(化名)因鼻塞、咳嗽、发热到某镇区医院就诊,医院在对阿英做了简单检查后将她转入产房候产。候产过程中,妇产科没有与内科对妻子的鼻塞、咳嗽、发热病症进行会诊,而是补液治疗。

  后来,阿英进入临产,医院以胎心基线高对她实施了人工破膜,破膜不到5分钟又以“胎儿窘迫”对阿英实施剖宫产手术。手术后取出重度窒息女婴一名,阿英因抢救无效离世。市卫计局委托相关机构对阿英的死因进行鉴定,结论为产妇因分娩时发生羊水栓塞,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韦某认为,医院没有先对阿英的“急性上呼吸道感染”进行确诊和治疗,为后续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而且,医院对阿英生产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准备不足,抢救不及时,方法不正确,以及没有按羊水栓塞的诊断和抢救常规进行抢救。多次协商无果后,韦某起诉到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30万元。

  “孕妇高热、胎心高,胎儿随时可能胎死宫内,我们建议立即剖宫产,但阿英及家属拒绝手术要求顺产。羊水栓塞是产科的一大难题,现代医疗技术水平还不能防范和避免,诊治是积极、尽力的,不存在医疗过错。”医院辩称。

  ■法院采信医学鉴定结论,驳回索赔诉求

  市第二法院认为,阿英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确定是在患有支气管肺炎的基础上,因分娩时发生羊水栓塞导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的。中山市医学会和广东省医学会先后受市卫计局委托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但两次鉴定结论都排除了阿英的死亡和医院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省医学会鉴定组专家认为,医院对阿英的诊断、治疗、手术及抢救措施都是符合诊疗常规的。但是,阿英入院时咳嗽、发热,医院虽然对症治疗用药,但应请内科会诊更为妥当。此外,医院在备用、弃用催产素时都没有开医嘱或作记录,也没有跟阿英家属沟通,违反了催产素使用相关规定。总的来说,医院存在违规医疗过失行为,但不构成医疗事故。

  韦某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鉴定,法院认为两次鉴定都详细分析了阿英的病情及基层医院在技术力量和设备有限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治疗、抢救等措施是否适当,交代了“羊水栓塞”病情的紧急性、严重性、高死亡率及临床诊断的困难,对韦某提出的疑问作出了解答。两份鉴定结论是客观、公正的。

  因此,韦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医学会的两次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法院对他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采纳,并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阿英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近日,法院据此驳回了韦某的索赔诉求。

法官说法

  就诊应保留纸质病历并理性维权  

  市第二法院民一庭庭长杨靖华分析认为,医疗纠纷案件一般都出现了患者伤残或死亡的现象,患者及其家属难以避免地发表过激的言论或采取过激行为,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患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诉求,以理性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杨靖华介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尽管如此,不少患者怀疑医院篡改病历,而目前许多医院看病都采用了电子病历,纸质的病历越来越少。因此,法官建议,从证据的角度来考虑,市民就医时,如有纸质病历,应当尽量保留,确保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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