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893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1893号
许万伦:
本院受理原告郭锦培与被告许万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118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万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锦培归还借款10万元及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许万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锦培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许万伦负担(该款原告郭锦培已预交,被告许万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