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255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2555号

杜月:

  本院受理原告欧桥荣诉黄翠洁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2555号],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

  一、被告黄翠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欧桥荣偿还借款1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从2016年10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杜月对被告黄翠洁上述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黄翠洁、杜月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两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