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81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4817号
施柳燕: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海燕诉被告施柳燕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人民币6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4月9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3800元。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9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