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9603号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2民初9603号


中山市小榄镇传承制衣厂、何健林、陈巧君、何洪枝、廖兰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坚毅布行诉何健林、陈巧君、何洪枝、廖兰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6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五被告返还原告货款596016元及相应利息(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016年8月12日利息为46216.07元);

  二、判令五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6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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