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9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5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96号
黄国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汇晟五金加工部诉被告黄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付货款人民币1085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以1085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3日起按中国人名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1月11日,利息为1484.28元,合计为12334.2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黄国明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31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