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10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王炳武、蒋凤: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泉中泉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炳武、蒋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炳武、蒋凤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95060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1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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