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11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梁财文:

  本院受理原告余小青诉被告梁财文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梁财文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3月15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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