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6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164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骏领热能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森港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支票款93888元及利息(以938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3月9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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