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2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2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26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中山市黄圃镇利仁电器制造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阜沙镇乾丰玻璃加工厂诉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利仁电器制造厂、于红国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中山市黄圃镇利仁电器制造厂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5月4日至2016年10月23日所欠货款106023.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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