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45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45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双熊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汇伟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双熊食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双熊食品有限公司不在登记地址上经营,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681051.1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货款基准利率6%为基础再加收50%的标准计算,即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9%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11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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