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58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6)粤2072民初155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吴坪香、谭锦辉:

  本院受理原告黄善强诉被告吴坪香、谭锦辉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吴坪香、谭锦辉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36443元(以50000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4年10月2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4年10月8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从2016年9月20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全部利息计至两被告偿还借款之日止); 2、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1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5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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