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7)粤2072民初11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袁新模: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诉被告袁新模 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袁新模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承担此次对原告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精神损害的全责任,依法全额赔偿原告医疗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费、康复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5500元; 2、被告就民事赔偿协商过程中唆使他人对原告进行诽谤以及谩骂道歉;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10点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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