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周祖森)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157号
周祖森: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鼎兴钢材销售部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桂友模具钢材经营部、周德生、周祖森、黄桂容、中山市泓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
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23356.80元及立案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提交。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6月14日上午10时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楼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