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3-16

(2017)粤2072民初18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王存海、黄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张远生诉被告王存海、黄秀丽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存海、黄秀丽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去向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借款40000元;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借款4万元的利息,其中,2万元从2016年3月24日起按每月2%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另2万元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每月2%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书面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4月24日上午8点45分在黄圃人民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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