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

庞永仙、黄兴有:

  本院受理原告伍建华诉被告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6)粤2072民初15121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5000元,及被告逾期支付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合计50000元;2.本诉讼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时零分在我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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