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0589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4-27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0589号

冯柱垣、冯均堂、中山市东升镇源和花木场:

  本院受理原告罗培枝诉被告冯柱垣、郑雪芬、冯均堂、中山市东升镇源和花木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大写柒拾万元)及借款利息人民币357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3%计至被告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16年9月10日);

  合计1057000元(大写壹佰零伍万柒仟元整)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柱垣、冯均堂、中山市东升镇源和花木场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5月9日上午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五楼第二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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