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回扣20年老员工遭解雇

起诉公司索赔33万余元被法院驳回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在公司工作了20年,身为高级主管的潘某却因1.7 万余元回扣而遭解雇。潘某向法院起诉索赔33 万余元赔偿。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员工,公司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5月11日,市第二法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1.7万元,回扣还是借款?
  潘某1995年入职小榄某公司,被辞退前任职品质保证部最后稽查高级主管,平均月薪8691.37元。2014年10月,该公司发现潘某存在向质检单位索要回扣的现象,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对潘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侦查。
  2014年11月20日,公司以潘某利用职务之便向质检单位索取回扣为由将他辞退。2015年7月,潘某请求劳动部门裁决公司支付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1648.62元。但是,劳动部门裁定驳回了潘某的申请,他随后起诉到市第二法院。
  潘某称,公司所谓的收受回扣,只是他向质检单位陈某借的款。“我与陈某在2014年年初因工作关系认识,两人既是工作关系也是朋友关系。”潘某说,他在2014年4月初的一次聊天时无意谈到经济上有些困难,并开玩笑说能不能借点钱缓燃眉之急,当时陈某当真同意借款给潘某。
  “我没有说具体数额,当时确实经济困难,只要能借到钱就行。陈某愿意借多少,按怎样的方式借,都是他的自由。”潘某说,公司也曾就此事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但至今公安机关调查后也认为潘某收受回扣的证据不足。因此,公司以收受回扣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应该支付赔偿金。
  起诉公司索赔33万被驳回
  对此,公司则是另一种说法。“陈某是第三方委派的质量检查员,我司向陈某所在单位支付检查费。潘某担任品检部最后高级主管,检查费由潘某确认支付的数额,然后再支付给陈某,潘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取陈某的财务,构成索要回扣。而且,双方没有任何借据。”
  陈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反映,他与潘某只是正常的工作关系,没有其他特别关系。“潘某向我提出借钱,我当时考虑到和潘有业务来往关系,也想给他这个人情,希望在工作上不要找我麻烦,就答应潘的借钱要求。”陈某说,潘某提出借钱的数额按公司业务金额的7%至8%。潘某的银行卡流水显示,他从2014年4月到7月共收到陈某四笔转账,合计17311元。
  市第二法院认为,潘某声称涉案金额是借款,但他与陈某之间未签订任何借据;其次,潘某的工作与陈某存在利害关系;结合陈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等,法院认为这四笔借款明显与常理不符。而且陈某向潘某转账的金额,确实是按陈某在公司业务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
  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因此,即使潘某的行为没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他已经严重违反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职业道德。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属于依法解聘。近日,法院一审驳回了潘某的索赔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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