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四年未见女儿一面父亲无奈起诉要探望权

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离婚后勿拿孩子探望权“较劲”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02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 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望权制度。而在现实中,就探望权所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市第二法院昨日公布两则探望权纠纷案例,提醒离婚的父母以儿童健康成长为重,互相配合,多为儿童健康成长着想,确保儿童被探望的权益,以增进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

  案例一:

  离婚后四年未见女儿一面,父亲起诉要探望权

  刘先生与汪女士于 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生育女儿小花(化名)。2011年,双方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到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汪女士抚养,刘先生前15年应付的抚养费以房屋一半产权充抵。

  双方的协议中还约定,孩子须汪女士亲自抚养,否则刘先生有权收回抚养权。刘先生在适当时候有权带女儿回江西老家探亲。女儿在江西或黑龙江长住2个月以上须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但是,双方离婚后,刘先生称他已有近4年没有见到女儿,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汪女士则不同意。“我由于工作关系有时需24小时值班,孩子现在暂时由住在东北的外婆照顾。由于我父亲现在还没有退休,妈妈也要在老家和父亲一起生活,现在还不能长期在中山居住。刘先生可以探望女儿,但是要去东北探望。”

  市第二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探望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同时,这也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法院支持了刘先生探望孩子的请求,判令刘先生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每次探望时间24小时,小花在国庆节、春节各有三天时间在刘先生处生活,汪女士须尽协助义务。

  案例二:

  离婚后无法行使探望权,父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7年2月,罗先生与麦女士因探望权纠纷起诉到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对具体如何探望儿子小罗达成了协议。2017年2月份起,每周五由麦女士接送儿子放学,罗先生在每周六中午12时30分到某镇肯德基将儿子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每周日的下午3时30分前将儿子送返。

  寒假时间可以由罗先生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10天,暑假时间可以由罗先生带离进行探望及陪伴20天;至于其他节假日,双方参照周六日陪伴方式并另行约定接送时间。双方的探望细节甚至到了春节期间哪几天在谁家过,但接下来还是发生了不愉快。

  由于双方就探望权行使过程中发生争执,罗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经法院执行干警联系麦女士,麦女士表示积极配合,“他可以去我家中探望小罗,并带小罗外出游玩。”法官发现,罗先生因为心态问题不愿意去女方家中,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经执行法官多次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到法院共同协商探望权履行方式及落实细节问题。

  法官说法:

  孩子有被探望需要,父母应放下心结积极协助

  “探望权案件的执行不具有金钱性、可替代性和可弥补性,强制执行难度较一般执行案件更大。”市第二人民法院古镇法庭姚红波法官介绍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情形是:抚养孩子的一方因担心孩子和配偶接触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影响,而阻挠对方探望孩子;部分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则把孩子当成惩罚对方的工具,而阻挠对方探望孩子。

  因此姚法官建议,探望权的行使,不仅仅应当考虑父母双方的利益观点,而应该更多考虑到儿童权益的维护及其健康成长的要求,对于探望权纠纷,父母双方应当放下彼此心结纠纷,一切以儿童健康成长为重,互相配合,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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