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收购4辆失窃赃车 经营者获刑1年3个月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6-13

  三角镇某车行经营者蔡某金,屡次低价收购来历不明的摩托车,为此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他被判刑1年3个月,领罚金8000元。

  27岁的蔡某金是三角镇高平工业区某车行经营者。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蔡某金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仍低价收购一辆飞鹰牌摩托车,之后以2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售,首次“转手”获得了不菲的利益。接着,在半个月时间内他又连续3次低价收购来历不明的摩托车再转卖出去。2016年4月17日晚,蔡某金在车行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7年3月1日,市第二法院对蔡某金判刑1年 3 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蔡某金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市中院认为,蔡某金经营摩托车行,以明显低于市场交易的价格收购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摩托车转卖牟利,属应当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近日,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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