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5316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许鸿雁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7-06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2民初15316号

张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嘉建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益科灯饰有限公司、张程、蔡乔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支付货款101932.64元以及支付以101932.62元为基数从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程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27日下午三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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