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0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7707号

胡尚勇:

  本院受理原告朱芝庆诉被告广西南宁大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胡尚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774.7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8466.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金14616.6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233.2元、医疗费12223.73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2660元、交通费1500元、护理费4089.21元、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188883.84元,扣除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支付的2000元,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186883.8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胡尚勇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四楼第19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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