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47号应诉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7747号
黄燕萍、郭启和:
本院受理原告麦显江诉被告黄燕萍、郭启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2072民初7747号],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清偿借款3万元、逾期利息1749元(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4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17年6月28日为1749元);
2.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楼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