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7771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添佳物流有限公司、马义: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市古镇东港钢铁贸易行诉被告中山市添佳物流有限公司、马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7771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票款4965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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