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30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30号

谢桂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谢桂海、黄少珍、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谢桂海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393047.02元、利息7842.57元、罚息43.36元、复利125.67元(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之后的从2017年6月9日其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

  2.被告谢桂海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53元;

  3.原告对被告谢桂海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金怡南路68号世宝广场4幢301房的抵押物处置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黄少珍、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谢桂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谢桂海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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