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6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8168号
谢宝进:
本院受理原告雷永盛诉被告谢宝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3500元(包括医疗费137元、误工费10350元、交通费50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226105.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抚养费106913.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先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谢宝进承担,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
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谢宝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楼第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