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19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麦智浩)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192号
麦智浩:
本院受理原告李家辉诉被告胡炜林、霍耀泉、麦智浩、肖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所有被告立共同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
二、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支付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7年2月10日起算,计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暂计5个月即计至2017年7月9日,利息为8000元);
三、判令所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费用13248元;
四、判令所有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麦智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