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24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245号

何丽崧:

  本院受理原告刘燊林、刘坤妍、刘浩楠诉被告钟文、何丽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判令被告一钟文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1315.00元;

  二、判令被告一钟文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之日,逾期按迟延履行按双倍计算至清偿日止);

  三、判令被告二何丽崧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何丽崧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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