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1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郑葵英)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9135号

郑葵英:

  本院受理原告吴汉全诉被告罗坤成、郑葵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为:108682.56元(医疗费786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300元、护理费9490元、伤残赔偿金64063.31元、误工费10763.25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财产损失48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郑葵英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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