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35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梁英锡: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得鹏诉被告梁英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9350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007505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5%暂计至2017年8月1日,利息为78146.25元,合计478896.25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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