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449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449号

周俏:

  本院受理原告谢锦良诉被告周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4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令被告周俏对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7)穗仲中案字第94号裁决书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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