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9585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2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9585号
刘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振兴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95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令被告刘小梅和李彩共同向原告支付居间报酬11000元,代理人4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