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893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8938号

岑锦星: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勇诉被告岑锦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341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日止;

  二、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岑锦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9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二楼第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