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22号判决书公告
责任编辑:陈映彤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9-1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2民初6422号
李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黄译锋与被告李王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王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黄译锋劳务报酬28900元。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李王丰负担(该款原告黄译锋已预交,其同意由被告李王丰直接向其支付 ,被告李王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迳付261元给原告黄译锋,法院不另收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